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解读

一、《九项准则》的制订背景 

       2013年12月,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《关于 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“九不准”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九不 准”),在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,严肃行业纪律,坚决纠正医疗卫 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。近年来,党中 央、国务院对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。为进一 步增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感、使命感、荣誉感,规范执业行为,弘 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,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,保障医 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,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、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,针对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,在“九不 准”的基础上,共同制定印发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 (以下简称《九项准则》)。 

 二、《九项准则》的适用范围 

       《九项准则》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,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、管理人员、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、接受医疗机构 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。

 三、《九项准则》的主要内容 

       《九项准则》坚持正面倡导、反面警示并行,是面向医疗机构内全体 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基础性规范文件,是行业道德、执业规范、群众诉求 的具体化呈现,体现了“谁主管谁负责”“管行业必管行风”的行业管理 要求,为广大医务人员划清了基本行为底线。《九项准则》中的每项准则均先作出提倡要求,后列出禁止行为。具 体为:合法按劳取酬,不接受商业提成。严守诚信原则,不参与欺诈骗 保。依据规范行医,不实施过度诊疗。遵守工作规程,不违规接受捐赠。恪守保密准则,不泄露患者隐私。服从诊疗需要,不牟利转介患者。维护 诊疗秩序,不破坏就医公平。共建和谐关系,不收受患方“红包”。恪守 交往底线,不收受企业回扣。《九项准则》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牟取个人利益为评价判 断标准,对禁止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内涵做了解释说明。《九项准则》强调 了医疗卫生机构对行风管理的主体责任,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对行风管理的 监督责任。尤其强调对未能落实《九项准则》的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 构负责人要进行问责,体现了规纪法衔接,提升了政策效力。 

 四、《九项准则》是“九不准”的升级完善 

       《九项准则》公布实施后,“九不准”同时废止。《九项准则》是在 “九不准”从严治理内核基础上,从内容到形式的升级完善,具体表现 为:

(一)涵盖“九不准”全部要求

       将“九不准”中“不准将医疗卫 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”“不准违规收费”归纳入 “不实施过度诊疗”;将“不准开单提成”“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”“不 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”“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 品”归纳入“不接受商业提成”。将“九不准”中“不准收受患者‘红 包’,不准收受回扣,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助”等,《九项准则》全盘采 纳、作出强调,并对适用的范围做了明确。 

(二)补充扩展内容

       对新问题新情况和老问题新表现做了相应的补 充性禁令。增加了“不实施过度诊疗”“不参与欺诈骗保”“不牟利转介 患者”等新内容;以及对推荐院外购药、推销非医疗商品、互联网医疗等 “老问题”的新表现,在《九项准则》中以“不准接受商业提成”做了全 面要求,最大限度覆盖可能产生的各类提成。 

(三)明确相应惩处措施

       依据现行法律法规、党纪党规、部门规 章,增加了违反《九项准则》的处罚参考依据。对于有关人员违反党纪、 政纪的,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。对于违反《九项准则》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,依照有关规定,予以问责。

(四)规定具体实施途径。

       以学习培训、督查落实、查办通报、约束 考核为手段,四措并举地开展《九项准则》的落地执行,确保政策要求落 实落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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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时间:2022-05-11 15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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