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省发布医疗机构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指引!附全文划重点
11月11日,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《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合规指引(试行)》。
《指引》所称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贿赂行为,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、医疗器械(包括耗材)、设备、工程建设、科研、软件等项目的采购、出租、承包以及使用过程中,为相关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提供支持帮助,索取或非法收受折扣、佣金、财物或其他利益等行为。其中,“贿赂”的形式,既包括打着统方费、促销费、宣传费、赞助费、科研费、劳务费、咨询费、佣金、报销钱款等旗号的实物和现金,也包括提供各种名义的旅游、考察、餐饮、有偿发表文章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手段等。
《指引》规定,医疗卫生机构行为人在医疗卫生经营服务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,支付的佣金应当与提供的中间服务酬劳相符,不得进行利益输送;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,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,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,但支付的折扣或佣金必须如实入账,接受折扣、佣金的单位(个人)也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如实入账。医疗卫生机构行为人不得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,包括附赠的现金、实物以及其他利益。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,以行贿论处;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,以受贿论处。
《指引》第二章商业贿赂法律风险中,提出了商业贿赂行为造成的民事与刑事责任,包括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罚款(个人五千元以下、单位五万元以下)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,或构成犯罪的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指引》第三章合规风险评估和制度建立对医疗机构提出合规建议:重点加强对招投标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使用,“带金销售”、“依回扣高低使用药品和耗材”、不合理资助学术研讨活动等的监测监管。
过去,湖北省部分医疗机构存在企业收入不上帐,单位搞“小金库”,个人中饱私囊等不正之风,部分机构或个人暗中吃拿回扣的行为饱受诟病。出台《指引》,旨在引导和帮助医疗卫生机构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,建立健全预防商业贿赂管理制度,防范商业贿赂法律风险。
“除正常的商业折扣外,‘账内明示’的回扣——记入正规财务账,并且有据可查,如发票、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,属于法律所允许的方式。”武汉工程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师、法学博士冯铁拴介绍,两种回扣方式中,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,即“不走账”的“私相授受”才构成商业贿赂,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、犯罪行为。回扣“入账”与否是界定行为是否违规的最重要依据之一。
省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处相关负责人表示,该《指引》结合了我省实际情况,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做出了归纳梳理。主要是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行为人的行为,以列举方式更明确细致的界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商业交易过程中,“账内明示的合法商业回扣”与“商业贿赂”之间的区别,帮助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明辨何为受贿行为、提醒他们不触碰“高压线”,使考察旅游、有偿发表文章等处在“灰色地带”的贿赂行为无处遁形。
来源:税筹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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